鸡鸭鹅病防治网联合驰骋祥兽医研究所共同分享:
在动物诊疗环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有三个概念容易混淆,造成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应用不准确。
Part1
一是“动物诊疗活动范围”,是指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许可的动物诊疗活动范围,如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绝育手术,意在区分动物医院和诊所,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Part2
二是“执业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师执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中所核定的执业范围,如动物诊疗,意在区分从事动物诊疗和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Part3
三是“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师执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中许可的执业机构,如某某动物医院,意在明确执业兽医的执业地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法规的理解更严谨,充分挖掘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联系,明确各法规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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