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的铁路工程距离种禽场不足300米,种禽场主人杜某称,因为噪音太大、光线太强,造成种鸡精神郁闷,产蛋量下降、残次蛋增多。为此,杜某把两家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75万元、282万元。官司从县法院一直打到了省高院。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省高院近日下发终审判决:两家公司应为环境污染付出代价。
【事件】
噪音太大 鸡蛋减产了
杜某的种禽场是禹州市重点种禽场之一,但在2010年,这家种禽场的命运却发生了转变。
“强光、强噪音、粉尘,导致种鸡相继死亡。”2010年9月21日,杜某起诉至禹州市法院,称2010年河南一家铁路公司(简称“铁路公司”)改建禹亳铁路,由某建设集团公司(简称“建设公司”)承建,该铁路工程距离种禽场不足300米,建设公司在施工时不采取任何措施,重型机车机器轰鸣、车灯光强烈且直射鸡舍,产生的噪音、粉尘、强灯光导致种鸡相继死亡,产蛋率严重下降,残蛋率增加。 杜某要求法院判令建设公司、铁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75万元,支付种禽场搬迁费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282万元。
【鉴定】 种鸡死亡 强光和噪音是祸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月1日,杜某的种禽场被河南省畜牧局认定为鲜鸡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鸡蛋年产量280吨,种鸡存栏3.2万只。
2010年6月,铁路公司修建禹亳铁路,由建设公司承建,该铁路工程与种禽场相距290米。2010年6月21日至6月23日,建设公司车辆在种禽场附近拉土,种禽场鸡群出现精神沉郁、产蛋率下降,批量死亡。
经禹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并对死鸡解剖得出结论,鸡群是由于强光直射、噪音粉尘等因素引起的应激反应以及并发症死亡,伴有产蛋率明显下降,残次蛋增多、精神不振等症状,给杜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2011年4月l9日,许昌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种禽场的搬迁费用评估为282万元。
【维权】 俩公司一审被判赔偿34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种禽场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杜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部颁布实施的《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畜牧场沿场院向外小于或等于500米范围内的畜禽保护区具有保护畜禽场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地规定,饲养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应相距500米以上。禹亳铁路距离种禽场只有290米,使得种禽场不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无法达到动物防疫合格标准,故种禽场的搬迁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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