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感染禽流感病毒疫情的发生,让全国多地先后出台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推动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生鲜鸡“驾到”让活禽“千年道行一朝丧”,民众一时难以适从。当政策与民意发生碰撞,如何在民众生活需要和公共卫生保障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着各地政府的智慧。面对民众传统吃鸡观念,各地活禽交易政策谁更具人性化?
北京
2006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8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北京市从始不再放开活禽交易市场。
成都
2006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进行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的通告》,要求从2006年8月20日起,禁止在成都市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的市场、餐饮饭店进行活畜禽(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兔,下同)交易和宰杀。凡进入成都市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市场、餐饮饭店的生鲜畜禽产品,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屠宰场(点)宰杀的,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检疫合格标识的畜禽产品。
上海
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根据禽流感疫情发生的时间规律和动物防疫的要求,上海将实行季节性暂停活禽交易,即从每年农历大年初一到公历四月底,活禽交易全部休市。而在准许交易期间,交易点每周至少休市一天,对摊位进行消毒和清洁。消费者在定点交易点购买活禽后必须经过代宰,活禽不可直接带出市场。外省市入沪的活禽必须走指定道口,并进入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活禽屠宰场,不可直接进入零售点。
浙江
2014年5月23日,浙江省人民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浙江省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具体范围由各市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县(市)也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对限制活禽交易的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将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广东
2014年9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广东省活禽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具备条件的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为活禽经营限制区。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不得设立活禽批发市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经营点。活禽零售经营点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封闭的宰杀区经过代宰后,才能带出市场。活禽经营市场应实行“一日一消毒清洁,一周一空栏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活禽零售经营点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该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同时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实行季节性休市制度。《办法》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南京
2014年10月25日,南京政府法制办发布《南京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南京的6个主城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范围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运输活禽车辆也不得进入主城区内。南京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设置禽类屠宰厂(场),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生鲜上市。郊区活禽交易市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活禽交易应当在活禽交易市场内进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营业日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月防疫日不得少于两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监测、季节性发病规律评估情况,决定在活禽交易市场暂停活禽交易。
苏州
2014年11月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稿规定姑苏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可以各设置一个活禽交易定点市场,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但对纳入市场改造计划,已完成改造任务,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交易市场,可以经营至2016年12月31日。活禽交易市场每周休市1天,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提前一个月公示,休市期间不得留存活禽。销售给个人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经过宰杀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禽流感等疫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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