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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消息,为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卖粮难”,促进我省玉米深加工产业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727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省内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购加工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补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在全省2015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或具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生产淀粉类或酒精类玉米深加工企业范围内确定。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逐级审核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给予300元补贴(标准水分)。
二、确认补贴企业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
2. 严格规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要求建立统计、保管及加工等台账,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 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 具备正常开工生产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三)补贴企业确认程序。
三、企业申请补贴资金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应在2017年2月10日前、7月6日前分两批向所在粮食部门就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收购加工消耗玉米补贴资金预拨和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收购加工消耗玉米补贴资金清算分别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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